一、目的:為落實學習預警,對學習成效不佳之學生,透過補救課程輔導機制,提昇其學習成效,特訂定本 要點。
二、對象:本校修習大學部基礎學科須進行補救教學者。
三、科目:基礎學科係指校、院、系大學部必修科目及教檢課程。
四、實施期程:自每年九月份起至隔年七月底止,實際實施補救教學所需時間由申請單位或教師自行研議,
申請後由教與學中心核定。
五、開班人數:五人以上即可開班。
六、上課地點:由申請單位提出,教務處協助安排。
七、申請流程:上學期於每年十一月底前、下學期於每年四月底前,請填妥申請表暨計畫書(如附件),
向
教與學中心提出申請。
八、審查程序:由教與學中心籌組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作業,申請案得視需要送請校內、外委員審查。
九、審查標準:依計畫具體可行性與經費合理性為審查原則。
十、經費編列:
(一)教師:由本校專、兼任教師擔任者,比照教師鐘點費發給。
(二)教學助理:由本校研究生、大學部(大三、大四)學生擔任者,比照教務處教學助理酬勞發給。
(三)其它相關業務費。
十一、經費來源:由學校相關經費及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。
十二、成果報告:申請人應於補救教學結束一個月內提交補救教學輔導成果(如課程表、學生簽到簿、學習成
果分析等)至教與學中心。
十三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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